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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评估价值入账?涉及哪些税金?,
问题:我们公司是老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前取得某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历史遗留原因,直到最近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书上标明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划拨、规定用途:公园与绿地,没有规定使用期限。本宗地块未计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因一直未取得产权证书,因此该地块公司未能入账。现取得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按评估价值入账,如果入账,会计处理是怎样?涉及哪些税金?
答:《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八)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 科目,按本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取得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借记“固定资产”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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