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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评估入资,这个处理正确吗?
问题:关于上述无形资产评估入资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72号,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交纳的税金,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按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这个处理 正确吗?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法规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规定,
二、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按我部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法规办理;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其营业外支出。
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按再次评估增值计算的款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再次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作为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投资再次评估增值”科目,未抵销的增值,首先计算出未来应交的所是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其余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五、本法规地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72号]同时废止。
据此,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除计缴增值税外,对评估增值无论会计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收入”,应计缴企业所得税。[财会字[1997]72号] 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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