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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吗?
问题:一、甲公司在外地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土地所在地注册成立分公司乙公司,由分公司乙公司进行开发,乙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吗?
二、甲公司在外地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土地所在地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由分公司乙公司进行开发,甲公司以土地作为投资,投资成立乙公司,投资过程,需要交纳哪些税款?
三、甲公司在外地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土地所在地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由分公司乙公司进行开发,乙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吗?
答:1、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据此,总公司取得土地 ,分公司销售开发,分公司为纳税人。由此,不允许扣除非纳税人的土地价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据此,以土地投资入股,应计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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