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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拆迁款应如何入账,涉及哪些税费?
问题 :公司租赁土地,自己建房,现政府强制搬迁,企业收到拆迁款应如何入账,涉及哪些税费?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488号)规定,….. 在拆迁过程中,租用土地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员工失业补偿等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但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否则应并入建筑物补偿款,一并征收营业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租赁土地,自己建房,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 计入专项应付款核算。
取得“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缴增值税;取得货物资产补偿,应按货物16%计缴增值税。对搬迁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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