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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操作可以吗?有风险吗?
问题:我们公司有香港员工,但他们工资或劳务费由香港总公司支付,我司只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然后缴纳个税后,香港总公司再把代扣个税的款项还给我们,想问一下这样操作可以吗?有风险吗?香港总公司支付香港员工在内地提供服务的劳务费是否还需要交增值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据此,香港员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应在境内计缴个人所得税,境内企业受香港总公司委托可代缴税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据此,香港员工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工资的服务除外),虽支付方为香港总公司,但应按“其他现代服务”3%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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