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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代扣代缴个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吗?


问题:国内公司付给境外个人(单位)的服务费,在支付的时候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国内公司付给境外个人(单位)的服务费,无论劳务发生地在境内或境外,应按6%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若劳务发生地在境内,应代扣代缴所得税;若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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