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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业务适用6%.17%税率? 账务处理 ?
问题:某电子商务公司,做企业端福利内购,在收取对方A公司100元的服务费的同时赠送A公司92积分,积分可用于电子商务公司平台消费,现A公司购买电子商务公司一支钢笔,售价179,A公司实付款77元,使用积分92分,平台满100减10元,请问电子商务公司卖钢笔开多少钱的发票?电子商务公司针对此类型业务的账务处理怎么做?电子商务公司适用6%.17%税率
答:.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销售钢笔应按169元计缴增值税并按77元开具发票(服务费若已开具100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77
递延收益 92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4.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4.56(税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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