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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如何做会计处理?递延有税收优惠?
问题:A公司有一项知识产权账面价值100万,现在作为出资作价1000万投资到B公司。A公司应该如何做会计处理?A公司对于知识产权增值的部分当年度需要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还是可以递延有税收优惠?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知识产权投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账务处理如下(不考虑累计摊销,税率6%):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56.60
贷:无形资产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6.60
营业外收入 900(递延5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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