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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使用土地和设备,如何账务处理,有何涉税风险?


问题:在京A制造企业,A的两个100%控股的自然人股东又成立一个B公司,B无偿使用A公司的土地和设备,实质就是A想从制造企业转变为贸易企业,把土地设备转到B企业,请问如何账务处理,有何涉税风险?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 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无偿使用或转让土地和设备,应视同销售,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账务处理如下:

无偿使用土地和设备,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无偿划转土地和设备,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摊销(累计折旧)

     贷:无形资产(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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