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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补偿金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问题:关于拆迁补偿问题,我公司属于二房东,保利集团需要征收我司商场土地,给予一房东补偿后,一房东一次性支付我司补偿费。请问:需要在合同上怎样列明补偿费才能合理减少税费,收到补偿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488号)规定, 部分单位与村集体(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租用集体土地并自行兴建了厂房或其他建筑物用于经营。在拆迁过程中,租用土地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员工失业补偿等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但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否则应并入建筑物补偿款,一并征收营业税。

据此,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 对机器设备补偿应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别计缴增值税;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 员工失业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收到补偿金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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