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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可以税前列支吗?


请问: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可以税前列支吗,2000年关于这些收据的文件在后来都作废了,目前有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这类票据的办法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新修订的《规定》, 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

新《规定》明确,军队收费票据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新《规定》要求,一律实行机具开票,手写无效,将票据印制、领购、核发、使用、注销、销毁和收费情况纳入系统全程监管。

依据上述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取得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手写无效),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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