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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A公司需要给B公司开发票吗?


问题:A公司的总经理老王,原来任职B公司(股东),任职B公司期间申请一个财政扶持项目,项目负责人是老王,现在B公司拟与A公司合作完成此项目,将财政资金的80%转给A公司。请问,A公司需要给B公司开发票吗?现双方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不开发票,按项目跟着项目负责人走,双方共同完成财政资金项目,是否可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三条规定,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一)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 若取得财政资金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分割财政资金无需开具发票。若有偿取得财政资金,可按合作开发总分包服务分别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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