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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享用会员资格,会计上需确认收入吗?
问题:某APP绑定中兴通手机进行推广,手机厂商免费推广、共享注册客户信息。APP承诺通过中兴通手机注册的用户免费享用一年会员资格。该APP会员正常收费年360元。假定中兴通2017年销售2万部手机,其中有3000人注册该APP,那么APP公司会计处理上需要确认收入3000*360元吗?上述情形不可以看作是App公司会员收费与中兴通公司推广费的对等交换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明确了,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中兴销售手机免费享用一年会员资格,对中兴属于卖手机赠服务。App公司以手机为载体,提供服务,第一年赠送服务,以后年度按实际收入金额确认收入。APP公司免费提供服务用于市场推广(非买赠行为),无需确认收入,发生的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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