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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时,该学校是否合并?


 

问题: 企业全资成立一个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合并报表时,该学校是否合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学校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公司不能从学校取得可变回报,来判断不能对学校进行控制,不并表,是否合理呢?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据此,母公司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对投资民办非企业(非子公司),不予以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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