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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被税务按照17%混合销售计税?
问题:我们给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签了一个合同15000元,其中明确2000元为技术调试服务费,13000元为零件更换费用。技术服务费应该按照6%开发票吧?会不会被税务按照17%混合销售计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三》明确了,二者的区别在于: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如纳税人即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无论是否分别签订合同或开发票,应按同一税目缴税(另有规定除外)。由此,单位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混合销售,服务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提供售后服务,货物按服务计缴增值税。否则,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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