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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间消费的酒水饮料,开住宿费发票, 存在税务风险?
问题:我公司为酒店业一般纳税人,客人在房间消费的酒水饮料等应客人要求经常开一张住宿费发票,计入了住宿收入,请问这存在税务风险吧?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征收业务问题的通》(川地税发[1995]97号)规定,在部分旅店业中出现了凭卡服务的经营方式。顾客入店时,店方发给一张服务卡,顾客可凭此卡住宿、用餐、购物和享受店方提供的其他服务,顾客离店时,凭卡统一结算,店方将全部收入作为住宿收入。
对此经营方式中的货物收入,是在提供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货物,属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提供不同的应税劳务(如桑拿浴、美容、理发、卡拉OK、歌舞厅、健身房等)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依据上述规定,酒店业提供住宿同时在房间提供酒水饮料及食品,不属于非现场消费食品, 应按混合销售“住宿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