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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景点门票,国外旅游服务,是否交税?


 

问题:我们从荷兰那边签订独家中国区域代理国际景点门票,我们在携程、克路这种平台上售卖,平台给我们结算(我们的收入),我们与荷兰那边的公司结算。问题:1)中国税务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荷兰那边可以做税收抵减吗?2)国际景点门票,国外旅游服务,是否不用交税?3)后期我们每个月都要结算,有没有节税的空间?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国外旅游服务,应按“旅游服务”6%计缴增值税,销售国际景点门票,属于文化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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