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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拆迁补偿款,如何开具发票 ,是零税率吗?


 

问题:企业有一片围墙,由于规划原因被拆,收到一笔拆迁补偿款,这笔款项如果开 发票的话,应如何开具呢,是零税率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 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 。

依据上述规定,围墙属于建筑物安全配套设施,应作为建筑物的组成部分。由此,企业取得围墙拆迁补偿款,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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