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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统借统还政策吗?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母公司,下面控制10多家子公司(全部为独立法人)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再借予公司使用,同时向子公司收取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我们公司名称并没有集团公司字样,但实质上符合集团公司的申请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统借统还政策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明确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依据上述规定,集团内的核心企业母公司从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将所借资金分拨给子公司,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 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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