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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成收入,可以开发票吗?


 

问题:我们原来从承租人那转租并签订租赁合同,现因为产权人要求不准转租,所以我公司和现在的承租人改签为合作经营合同,这样的话,租金变成收益分成,财务上关于此项收入可以开发票吗?如果可以的话,开具的发票内容可以有那些?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一方出房屋,一方出资金,合作经营。出房屋方若收取固定收益分成,按“租赁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若取得税后的收益分成,视同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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