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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还需要申请收购发票吗?


 

问题:收购农产品,在使用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这种方法之后,还需要申请收购发票,自己开票后来作为支持性文件吗?税务局核定的主要是看哪部分?需要每次都去税务核定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

六、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十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十三条规定,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应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分开单独装订成册,做为纳税备查资料由试点纳税人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认证和稽核比对。

依据上述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采用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应按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并做为纳税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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