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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与税务‘三流一致'不符?
问题 :我公司接了一个工程项目,我们是总包,我们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A公司,A公司又将一部分工程量专业分包给B公司。我司收取A公司发票并付款至A公司,现在由于公司挪用工程款导致B公司收不到工程款,耽误工程进度,现B公司想请求我司直接将A公司应付B公司款项转账至B公司,A公司同意出委托函转至B公司。请问这经济行为是否可行,会不会与税务要求的‘三流一致'不符?或我司开转账支票给A公司,由A公司背书给B公司这样做可行吗?该项目属老项目,简易计税。
答:<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29号)规定,按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考虑到目前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三角债务的大量存在,所以,在要求企业规范货款支付方向的同时,可由企业申报经县级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把关,对情况属实者暂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 总包方可以委托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付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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