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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采购如何税务处理?


 

问题:总分公司一起向境外采购劳务:

1、是否可以由总公司全部代扣代缴税金?

2、是否可以在总公司全额抵扣进项税后,再把发票分给分公司入账?分公司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总分公司统一向境外采购劳务,无论如何结算,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并取得发票,按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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