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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继续延用简易征收方法,是否存在风险?


 

问题:我公司与贵阳中天投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中天未来方舟B3B4组团边坡支护工程”,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5月31日,合同未明确开工日期,仅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批准开工之日起算,”。该项目是由房地产公司发包给我们的,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地主管税局进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备案。

由上图可知房产公司原来备案B3B4地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为2014-3-20,那我们公司承包B3B4地块组团边坡支护工程是否可继续延用简易征收方法,是否存在风险?

答:《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一(建筑服务)

(四)4月30日之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但5月1日后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据此,在总局未尚未明确下,可参照上述规定与主管税务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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