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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11%的普通发票还是3%的普通发票?


 

问题:营改增之前的施工合同,本来按规定应该给对方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我们给对方开具了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不处理的话有什么风险吗?我们应该向对方开具11%的普通发票还是3%的普通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 、开票有误、 …….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据此,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应开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开票有误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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