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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的价值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问题: 事业单位,主要靠财政拨款收入;经政府部门同意他们也可以有其他的创收业务。政府部门无偿交给这家单位一些探矿权(当时未入账),这家单位用探矿权评估入资和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合作成立了公司,均有政府部门批复,这部分采矿权的价值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接受政府部门探矿权, 接受时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以探矿权对外投资,应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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