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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来的旧家电没有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我们公司搞家电促销,以旧换新。活动中,从个人或者公司手中抵价收来的家电没有取得发票。由于没有发票,我们再次销售旧家电的时候旧家电折价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五)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向个人收购旧家电,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作为其成本列支并税前扣除。向企业收购旧家电,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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