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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发票, 挂帐未支付,是否税前扣除?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发电企业,在筹建期间除了向银行贷款,还有向一些企业借有款项。现在情况是这样的,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对方单位开来了利息发票,我方作为挂帐处理,未支付。税务局认为,应在实际支付时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是否有相应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取得利息发票,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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