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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胜诉,对方仍不付款, 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客户有笔2012年的欠款,法院2015年就发出判决胜诉,但至今对方仍不付款,这个坏帐能不能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第四条规定,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 ,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涉诉的应收款项, 若符合会计规定已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专项申报损失税前扣除。否则, 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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