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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得税是否做为“主营业务成本” ?税前列支?


 

问题:缴纳发放奖品的个人所得税时,应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还是计入“营业外支出”?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问题是:这代缴的20%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企业按成本列支了,审计时能否通过?会不会在汇算清缴时再做纳税调增?如果这笔代缴个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那么遵循的法律条文又是哪一条?

(2)、另外,如果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的话,我们公司又要给A公司开具税款金额的“服务费”专票,这样我们公司就要对代缴个税的部分所形成的税法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是这个逻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据此,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应计入“销售费用”,但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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