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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率差会否引起纳税调整?


 

问题:我公司向银行贷了一笔长期借款,到帐后我公司从此笔借款中划了500万给母公司作为周转借款,这笔借款母公司大概用了9个月时间。这个借款利息按独立交易原则应该纳税,但有一个税总局的发文说是母子公司间统借统还,有相应的手续等,增值税就可以免,我公司这种情况是否适合引用这份文件?另外我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借款利率是按银行一年期短期贷款利率计算,而我公司与银行是长期贷款利率,这个利率差会否引起纳税调整?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十九)7.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8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对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1.企业集团的贷款必须是从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2.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企业集团所属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

  3.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

依据上述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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