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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属收据入账 ,需要纳税调增吗?


 

问题:我们公司对方公司欠消防工程款,对方把我们给告了,通过法院调解,我们一次性付清工程款160万,我们把钱打入法院账户,法院给我们开具法院专属收据,然后通过法院再把钱打入对方账户,有法院调解书对方就不给我们开发票了。请问:如果我们用法院专属收据入账正常记成本,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吗?

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据此 ,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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