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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调减视同销售成本,补缴税款?


 

问题:  公司把外购的小礼品用于业务宣传推广,所以计入了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我们在帮他们做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把这个礼品按视同销售处理,在申报表里,按采购价将视同销售收入调增,按同价将视同销售成本进行调减,所以没有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现在税务局说他们应该只调增视同销售收入,不应该调减视同销售成本,让他们补缴税款。请问正确的纳税申报是怎么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说明,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本行为第12至20行小计数。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依据上述规定,自2016年度起“视同销售收入” 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成本”  是会计处理不确认的成本,而税法确认的销售成本金额,并不是已列入成本费用的账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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