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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发生投资亏损 ,需税务备案吗?
问题:单位A与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签署了:三七种植合作协议。单位A投了100万,今年三七的种植出现了问题,可能是亏损状态,我们该怎么做,才能合情合理的处理这项投资,做进单位A的帐里,对合作所不是工商投资,如果做税务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依据上述规定, A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经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且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将该项目形成的亏损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合作失败A投了100万无法收回,暂按应收款项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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