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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缴纳社保,可以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问题:北京的高新公司委托天津的机构在天津上的部分人员社保,此部分社保计入的研发费用,请问可以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或者算作高新研发费用吗?北京公司是否可以将社保外包给外地机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关于异地缴纳社保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穗地税发[2009]148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因社保关系在外地而在异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对采取全年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可以从缴交当月起按照实际缴费月份数进行分摊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高新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异地缴纳或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的,可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或加计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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