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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方可以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吗?


 

问题:走吸收合并的话,如果被吸收方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话,吸收过来之后,吸收方可以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第六条(四)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 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合并,若选择特殊性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是高新技术企业,合并企业不予承继。被合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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