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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转让会籍,还要补交所得税吗?
问题:我们公司有一代表处2008年以前按收入计算所得税,2004年购入一高尔夫会籍(当无形资产入账,一直未提摊销)因按收入计税未申报纳税,2008年后改为费用换算计算所得税,因不提摊销也未纳税,现代表处准备转让此高尔夫会籍,还要补交所得税吗
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的工资薪金、….. 、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房租、设备租赁费、…… 、其他费用等。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据此,代表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若购置无形资产未计入经费支出,取得的转让收入,应并入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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