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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减资,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公司以前年度无形资产入资2000万元,现在已经摊销了700万,本次实收资本做了减资2000万,工商去年已经办理完成减资事项了,但是税务局没有过去备案,请问涉及个人所得税吗?股东是自然人,原来摊销的无形资产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吗?现在要怎么办手续呢,是否涉及罚款或滞纳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自2010年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 计缴个人所得税。逾期申报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计缴个人所得税,按规定摊销,无需纳税调整。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