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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解除劳动合同”和“一次性补偿收入”有严格的口径么?
问题:实务中,北京地税对于企业支付离职补偿金,对“解除劳动合同”和“一次性补偿收入”有严格的口径么? 分12个月分期支付可以享受3倍以内免个税的规定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北京地税没有规定本市的具体免征限额标准和相关的具体规定。由此,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对分期支付应履行债权债务的书面合同及账务处理,规避税务检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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