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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交年金,个税如何申报?


 

问题:企业一次性补交本期及以前两个年度的年金,个税如何申报?可否一次性申报还是要分摊到各月进行个税更正申报?另外企业所得税上是在本个年度进行扣除,还是按权责发生制分摊到所属年度按规定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一次性补交本期及以前两个年度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在税法未明确下,无法追朔调整所属期纳税申报,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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