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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多人身份开具发票, 有哪些风险?


 

问题:自然人甲、乙为A公司提供一支股票操作咨询服务,约定按最终盈利的20%获取报酬,2013年6月该股票卖出,共获得报酬1080万元。甲、乙以甲、乙、丙、丁等14人的身份开具了14张发票(内蒙古国税局代开,发票项目“服务费”,征收率3%,每张发票最多开79万元)。A公司付款给甲、乙各540万元。

问题一:A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甲乙以其他多人身份开具发票的目的是什么,对于A公司有哪些风险?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依据上述规定,自然人甲、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344.9万元【1080*(1-20%)*40%-7000】。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为法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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