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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股东的股权转让,有特殊政策吗?
问题:如果A公司的股东是甲和乙,另一个合伙企业的股东 也是甲和乙,如果甲和乙把他们持有A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们持有合伙企业,相同股东的股权转让这个过程中如果企业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了,涉及个税吗?有特殊政策吗?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据此,个人股东向投资主体相同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若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是以少缴税款为目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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