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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涉及到个税吧?


 

问题: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A公司股东甲将持有的A公司50%股权支付给B公司的股东乙,A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万元,B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万。乙当时对B公司的原始出资为100万元,乙应该按照溢价100(400×50%-100)万缴纳个税吗?甲不涉及到个税吧?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据此,甲乙个人股东应分别按出售旧股购进新股处理。出售旧股,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甲 【(300*持股比例-股权原值)*20%】;乙 【(400×50%-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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