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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资本, 是否能享受免征个税的政策?


 

问题:我们公司是2016年度8月挂牌三板的,挂牌时候也办理了转增股本事项,用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三项,原来股本是500万,增到了1400万。股东都是原始股东。我的问题是:如果公司当时没有办理转增资本,等到挂牌满一年也就是今年再办理增加股本事项,原始股东是否能享受免征个税的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依据上述规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非上市前)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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