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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限售的股份,这个文件有效吗?
问题:新三板公司非限售股出售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些如果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出售的是非限售的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部分股份包括自始未被限售或者限售解禁后已经转让过的股份。 这个文件有效吗?
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出售非限售股份,其转让所得,应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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