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成本按什么来核定?
问题: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成本应该按什么来核定,您能告诉我可以参照哪个发文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规定,
二、 (二)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四、(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员工行权日其计税成本为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金额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