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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增资金额由企业代扣个税?D公司是否视同股利分配?
问题:甲公司有ABC三个个人股东,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0万,现引入新的法人股东D,入资1000万(其中实收资本100万,资本公积900万),目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600万元。甲公司决定用400万资本公积同比例增资,请问ABC是否按增资金额由企业代扣个税?D公司是否视同股利分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企业将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除外)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由甲公司代扣代缴。法人股东视同股利分配,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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