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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帮A缴纳所得税?


 

问题:合伙企业A以及另外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B,B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B取得C的分红以及股权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帮A缴纳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支付合伙企业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包括合伙人为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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