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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安置房,售价怎么确认?


 

问题: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我要拍一块地,拍地要求是,1、我拿地后要向被拆迁人提供8000平商业,被拆迁人按4000元/平回购;2、无偿向被拆迁人提供1000平商业和1600安置房,我想问问北京这边是不是都按视同销售处理,如是按视同销售处理,售价怎么确认,按成本价处理还是按评估价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一)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应视同销售,按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计税收入,同时将此确认收入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支出。

对被拆迁人按4000元/平回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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