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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利息,可以做土地成本吗?
问题: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款分期支付需另付给国土部门的利息,可以做土地成本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第四条规定,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但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滞纳金和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四)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土地款分期支付需另付给国土部门的利息,可计入 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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